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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6日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