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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虎与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虎,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汪虎。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委托代理人廖丹。委托代理人张娟。上诉人汪虎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关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李碧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赖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