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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李建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2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负责人夏XX,行长。委托代理人魏X,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诉被告李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