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与于作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津榆支路小王御史村旁。法定代表人张立安委托代理人刘建强被执行人于作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