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林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林天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96号原告张建平,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林天坤,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与被告林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