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