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谢某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谢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柳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兰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