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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安吉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吉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86号原告上海安吉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XAVIERURBAI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家军,上海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善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吉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要求将案件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中,通海水域指与海相通的水域,包括我国长江、珠江等。本案系原、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安亭至重庆沙坪坝的水陆运输代理协议中产生的货损纠纷,运输线路及遭受货损地点均处于长江水域,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霄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