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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岑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以被告下落不明、待联系上被告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岑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岑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廖厚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