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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建国、张永萍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萍,胡建国,邱大蓉,王天群,苏玉华,巫克忠,王明玉,朱培基,朱培君,秦登志,李可英,张永源,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38号原告张永萍,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胡建国,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邱大蓉,女,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王天群,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苏玉华,女,192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巫克忠,男,194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王明玉,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朱培基,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朱培君,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秦登志,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可英,女,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张永源,女,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委托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33159682-2。法定代表人张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局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印全,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晓骁,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萍、胡建国、邱大蓉、王天群、苏玉华、巫克忠、王明玉、朱培基、朱培君、秦登志、李可英、张永源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张永萍、胡建国、邱大蓉、王天群、苏玉华、巫克忠、王明玉、朱培基、朱培君、秦登志、李可英、张永源以经法院释明其已获得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萍、胡建国、邱大蓉、王天群、苏玉华、巫克忠、王明玉、朱培基、朱培君、秦登志、李可英、张永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萍、胡建国、邱大蓉、王天群、苏玉华、巫克忠、王明玉、朱培基、朱培君、秦登志、李可英、张永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永萍、胡建国、邱大蓉、王天群、苏玉华、巫克忠、王明玉、朱培基、朱培君、秦登志、李可英、张永源。审 判 长  冯晞人民陪审员  胡音人民陪审员  雷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