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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曹彦甲与沈敏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彦甲,沈敏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曹彦甲。委托代理人张代合,农民,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敏升。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18层。负责人唐大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博,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彦甲与被告沈敏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彦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曹彦甲负担。审 判 长  赵 磊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人民陪审员  徐春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