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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梁傍暖与开平市三埠新港五金经营部、李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傍暖,开平市三埠新港五金经营部,李艺,李戈,容伟坚,刘栋成,江门市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1号原告:梁傍暖,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登嘉,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鸿,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三埠新港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经营者:容伟成。被告:李艺,男,香港居民,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戈,男,香港居民,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容伟坚,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刘栋成,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容伟坚。被告:江门市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莱路。法定代表人:刘栋成。原告梁傍暖诉被告开平市三埠新港五金经营部、李艺、李戈、容伟坚、刘栋成、江门市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并认为,李艺于2015年6月5日因病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银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