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东升申请执行柏令勇、夏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东升,柏令勇,夏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袁东升,女,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柏令勇,男,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夏义玲,女,生于1964年1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袁东升申请执行柏令勇、夏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东升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5月18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27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70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