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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田恒��与庞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田恒德,男,1978年10月10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学华,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庞林利,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喜林(系被告庞林利丈夫),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田恒德诉被告庞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恒德于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恒德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恒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恒德负担。审判员  曹添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