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武秀申请执行唐天龙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秀,女,1978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唐天龙,男,1976年9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陈武秀申请执行唐天龙婚姻家庭一案中,(2015)大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二项中“由被告唐天龙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武秀夫妻财产折价款1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