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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天津中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百辉源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天津中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百辉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负责人顾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中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奶铃,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百辉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百辉源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7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