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凌琼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人民陪审员 陈向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