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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陈前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陈前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代启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前广,男,生于1984年4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居业济���公司)与被告陈前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陈前广送达,本案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厦居业济南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前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厦居业济南公司诉称,我公司系济南市历城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陈前广系该小区****的业主。在交房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我公司向陈前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代扣代缴水电费服务,并约定了相关的交纳日期、标准及逾期交纳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陈前广未交纳相关费用,共计2590.63元,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590.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陈前广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万厦居业济南公司系济南市历城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陈前广系该小区****的业主。2008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原告万厦居业济南公司对被告陈前广的物业提供服务,被告陈前广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协议约定“自发展商通知的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向万厦居业济南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服务费”。多层服务费为0.7元/月/㎡,小高层为1.2元/月/㎡,商业用房、非住宅为1元/月/㎡。被告陈前广的房屋面积为105.74㎡,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7元/月/㎡。陈前广自2010年10月1日起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万厦居业济南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退出福润康城小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对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陈前广作为小区的业主,接受了万厦居业济南公司的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本院对原告万厦居业济南公司请求缴纳的数额计算错误,本院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持2590.14元。被告陈前广未按协议约定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万厦公司所主张的滞纳金过高,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2590.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点三倍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前广支付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590.14元(2010年10月1日-2013年8月31日,105.72㎡×0.7元/㎡/月×35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前广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90.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前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悦静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