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都述际与黄传梅、梅亚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述际,黄传梅,梅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都述际。被执行人:黄传梅。被执行人:梅亚芳。上列申请执行人都述际因被执行人黄传梅、梅亚芳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举证通知书。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王孝祥审判员 郎 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小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