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内江市市中区卷子路99号门面店内,利用麻将牌以“推筒子二八”等形式,招揽赌客参与赌博,并按10%的比例从“庄家”赢钱中抽头渔利。经查,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苏某获取非法利益18万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内江市市中区卷子路99号门面店内,利用麻将牌以“推筒子二八”等形式,招揽赌客参与赌博,并按10%的比例从“庄家”赢钱中抽头渔利。经查,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苏某获取非法利益18万余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苏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犯罪违法所得10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苏某的供述;2、证人卿某、王某、张某某、高某某、伍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余某、严某某、雷某某、黄某、曾某某、左某某、朱某、陈某、黎某某、廖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暂扣财物票据、记账笔记本、户籍证明等书证;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退出了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苏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的犯罪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未退出的犯罪违法所得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红雷代理审判员 曾亚君人民陪审员 黄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廖世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