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洪坤申请执行陈亚丽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4-2号申请执行人杜洪坤,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陈亚丽,女,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杜洪坤诉陈亚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洪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亚丽偿还申请人杜洪坤彩礼款2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亚丽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