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267号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西郊工业园纬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学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傅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