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强,张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家强,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振伟,男,汉族,1945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3)兴九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行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九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