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怀辉与邓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汪怀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波,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云辉,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8000元(人民币,下同)及案件受理费346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7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在执行(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579号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87元,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樟树布新村X巷7号50%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所得拍卖款1305000元。上述全部执行款共计1313387元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62700.62元(扣缴执行费840.5元,实际受偿61860.12元)。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建议将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处分,所得全部执行款亦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情况下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由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