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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蜀刑初字第002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维吾尔族,农民,文盲,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维吾尔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翻译人赵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3月,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驾驶摩托车在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等地多次尾随行人扒窃财物。具体如下:1、2014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伙同艾森江(音,另案处理)在合肥市史河路与小庙路口,从被害人苗某上衣口袋内窃取白色中兴牌U969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2元。2、2015年2月9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长丰路与沿河路口附近,从被害人汤某上衣口袋内窃取华为牌Mate7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90元。3、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合作化路与龙河路口附近,从被害人吴某上衣口袋内窃取绿色苹果5C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87元。4、2015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北一环路与可苑路口附近,从被害人闫某上衣口袋内窃取现金5000元。5、2015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金寨路与洪岗路口附近,从被害人樊某上衣口袋内窃取金色苹果6(64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950元。6、2015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B区门口,从被害人许某上衣口袋内窃取1部苹果4S(16G)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10元。7、2015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界首路柏景雅苑小区门口附近,从被害人刘某上衣口袋内窃取苹果6(16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20元。8、2015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潜山路与史河路口附近,从被害人黄某上衣口袋内窃取苹果6(16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20元。9、2015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潜山路34中公交站台,从被害人肖某上衣口袋内窃取苹果5S(16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77元。10、2015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合肥市合作化路与潜山路口附近,从被害人孙某上衣口袋内窃取三星NOT2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85元。2015年3月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客运站附近将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抓获。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金兴苑小区将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抓获,并从其住处查扣了两件作案所穿棉衣。上述事实,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苗某、汤某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伙同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参与作案10起,窃取财物共计价值31381元;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参与作案9起,窃取财物共计价值30939元,均为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与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赔偿被害人苗某的经济损失442元;责令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艾麦提、如则麦麦提?阿卜杜克热木共同赔偿汤某等九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9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卫根审 判 员  孙 钰人民陪审员  蒋昌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