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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友德与王守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德,王守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79号原告张友德,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周邦荣,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守富,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28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李波(系被告女婿),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4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德与被告王守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简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