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谭辉珍申请执行郭祚强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谭辉珍,女,汉族,生于1946年,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郭祚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本院受理谭辉珍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李洪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