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熊建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建桥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311号罪犯熊建桥,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了(2011)广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11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建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罪犯熊建桥应于2023年9月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熊建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4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建桥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熊建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建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