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学忠与被告郭胜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忠,郭胜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南京力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姜学忠,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胜利,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南京市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栋24楼。法定代表人赵炜,总经理。被告南京力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号3FA117座。法定代表人薛文云,总经理。原告姜学忠诉被告郭胜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南京力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姜学忠以需要补充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忠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学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