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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景红梅、陈雪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红梅,陈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70-1号申请执行人景红梅。被执行人陈雪春。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97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雪春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合大街北侧、迎宾路西侧1-2-401室房屋一套。现此房已经本院确认属申请执行人景红梅之子陈墨函所有,应过户到其名下,过户前需先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雪春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合大街北侧、迎宾路西侧1-2-4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