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时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郝春全,河南南都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春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某某诉称,2003年11月,原、被告通过网恋相识,2005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29日在南阳市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18日收养一女,取名张某乙,2011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沉迷于网络,不尽家庭义务,而且经常殴打原告。原、被告自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女儿张某乙、儿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原、被告通过网恋相识,2005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29日在南阳市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18日收养一女,取名张某乙,2011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2015年6月26日,原告时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张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入院记录病历、被告离婚证、被告母亲吕文珍病历、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周湾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自愿结婚,并依法办理了��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又生育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尽管为家庭琐事生气,如夫妻双方在平时生活中能互相关心,互相体谅,互相忠实,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时某某请求离婚,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时某某请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甲婚姻关系,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业代理审判员  张保林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