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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必兴与陶海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兴,陶海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张必兴。委托代理人时华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海生。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海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兴撤回对被告陶海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必兴负担。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