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谷伟英与胡松坤、钱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伟英,胡松坤,钱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10号原告:谷伟英,汉。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松坤,(余姚市桐湖电镀厂内)。被告:钱雪峰,(余姚市桐湖电镀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伟英与被告胡松坤、钱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伟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伟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15元,减半收取3807.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827.50元,由原告谷伟英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