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南天广场聚龙阁31D。法定代表人:杨庆辉。委托代理人:谢肇傑,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文晓桥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