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根发与王明权、程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204号原告李根发,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旻,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权,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程遏云,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德权,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许荣祥,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发诉被告王明权、程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李根发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根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马威,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