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王跃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王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国耀。被执行人王跃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奉化法院(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0002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跃飞清偿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3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跃飞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茗西小区61幢7号的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