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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锦州市帅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帅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88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帅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维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镇苗家村龙头屯。法定代表人:毛忠良,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城路南。法定代表人:潘庆朋,经理。“帅维公司”与“华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华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懋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懋公司”购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