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斌与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斌,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唐斌,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海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斌与被告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