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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黄远鸿、何亚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黄远鸿,何亚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3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远鸿,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云浮市新兴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何亚凤,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云浮市新兴县,现住云浮市新兴县。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民生银行”)与被申请人黄远鸿、何亚凤、广州市梦迪尼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委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提请函,将申请人民生银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远鸿位于新兴县河头镇河头圩的房产4宗及被申请人何亚凤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2号恒晖豪庭二区*幢10层1001房屋(合同号:201001**3)、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2号恒晖豪庭二区地下车库车房-1层**号摩托车房(合同号:201001**4)、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2号恒晖豪庭二区地下车库车位-1层**号小车位(合同号:201001**5)。申请人民生银行出具信用保证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远鸿位于新兴县河头镇河头圩的房产4宗(分别为:一、房产证号:新兴县20110400**-1,共有证书编号:000068**;二、房产证号:新兴县20110400**-1,共有证书编号:000068**;三、房产证号:新兴县20110400**-1,共有证书编号:000071**;四、房产证号:新兴县20110400**-1,共有证书编号:000068**),待后依法处理。二、查封被申请人何亚凤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2号恒晖豪庭二区*幢10层1001房屋(合同号:201001**3)一宗,待后依法处理。三、查封被申请人何亚凤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2号恒晖豪庭二区地下车库车房-1层**号摩托车房(合同号:201001**4)一宗,待后依法处理。四、查封被申请人何亚凤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2号恒晖豪庭二区地下车库车位-1层**号小车位(合同号:201001**5)一宗,待后依法处理。以上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钦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泳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