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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钱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钱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徐晓东。委托代理人余建明,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荣伟。原告徐晓东与被告钱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晓东诉称:2012年1月,钱荣伟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其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4月10日归还,后经其多次催讨,钱荣伟仍未能归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钱荣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偿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钱荣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钱荣伟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徐晓东借款60000元。徐晓东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2年1月19日各转账30000元给钱荣伟。钱荣伟收到借款后,于2013年3月27日出具借条1份,确认结欠徐晓东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4月10日归还,逾期不归还,每月加10000元。但钱荣伟未按约归还。徐晓东多次催讨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徐晓东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荣伟向徐晓东借款60000元未按约归还,事实清楚。现徐晓东要求钱荣伟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偿付利息,于法有据,且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钱荣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晓东借款本金60000元并偿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此款已由徐晓东预交),由钱荣伟负担(徐晓东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900元由钱荣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钱荣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晓东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员  王正和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