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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通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吕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622号原告南通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墩西村5组。法定代表人黄典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德平。原告南通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志华独任审理,原告南通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德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6元,减半收取9063元,由原告南通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伯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