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小锁、苏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958号申请执行人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K区278室被执行人杨小锁。被执行人苏燕燕。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小锁、苏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小锁、苏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代偿款150,666.64元。因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本院青民一(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4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杨小锁、苏燕燕目前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小锁所有的金坛金谷华城金桂园4幢甲单元501室房产已被另外查封,且该房屋有银行抵押93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顾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