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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冬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王冬绥。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冬绥起诉岱山县衢山镇樟木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冬绥请求依法撤销2015年1月20日由岱山县衢山镇樟木山村村民委员会拟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樟木山村(樟木山)盐田征用款分配方案》第八条中“渔业队,男:原参社渔民,如政府政策没有享受渔民养老保障的,可享受按需分配”之规定,并作出起诉人享受本村社员同样的分配方案,即起诉人每人可分得盐田征用款84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冬绥的上述请求属于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冬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汪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