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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庄某某,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某某,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其欲与被告林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欧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钟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