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第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23时许,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民警许哲、夏森接到报警,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庄村村部南侧十字路口一处违法建筑施工现场出警,口头传唤并带离违法嫌疑人喻建亭、陈宏杰的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用身体阻挡警察,并威胁、辱骂出警民警,阻挡带离违法嫌疑人,威胁、辱骂并强行扣留民警一个小时,期间多次唆使其儿子喻洋上前抢夺执法人员正在取证的摄像手机,并亲自上前抢夺该手机,现场民警许哲在制止被告人金某某时,被金某某抓伤左臂。经法医鉴定,民警许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23时许,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民警许哲、夏森接到报警,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庄村村部南侧十字路口一处违法建筑施工现场出警,口头传唤并带离违法嫌疑人喻建亭、陈宏杰的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用身体阻挡警察,并威胁、辱骂出警民警,阻挡带离违法嫌疑人,威胁、辱骂并强行扣留民警一个小时,期间多次唆使其儿子喻洋上前抢夺执法人员正在取证的摄像手机,并亲自上前抢夺该手机,现场民警许哲在制止被告人金某某时,被金某某抓伤左臂。经法医鉴定,民警许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许哲的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许哲的谅解。上物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金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金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金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情况说明出警民警许哲、夏森证实金某某在两人执法过程中威胁、辱骂并强行扣留他们。(4)调解协议书证实了金某某对许哲赔礼道歉,达成了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喻建亭、陈宏杰被行政拘留七日。2、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民警许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3、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证言:我是卧龙区七里园乡政府工作人员,昨天下午乡政府综合执法人员崔某、王培亭巡查至七里园乡大庄村村部南侧十字路口向西路段时,发现该十字路口西侧不远、路北有处空房场,地基都做好了,路边放了很多砖头,看样子要连夜突击施工,违法建房。崔某、王培亭把这个情况给我说了,经请示汇报,乡政府领导安排我和崔某、王培亭等工作人员昨晚再去这处疑似违建现场查看。昨晚十点左右。我和崔某、王培亭等人员驾驶车辆赶到该处,发现该处违法建筑现场扯着电灯,有工人正在突击施工,违法建房。于是我们当场向一个左眼失明的中年男子及其亲属亮明身份,口头责令停止违法施工。事后得知该男子名叫喻建亭,该女子叫金某某,系喻建亭妻子。我们责令停工后,违建现场的施工照明关闭并停止了施工。当我们警告若继续施工,明天将全部拆除违建后,喻建亭、金某某夫妇及其亲属情绪开始激动,并重新打开照明继续施工,喻建亭让工人继续干,并威胁我们说,今天谁敢拆除一砖就把谁腿打折,花一千万元要你们(指我们执法人员)人头。金某某叫嚷:把他们(指我们执法人员)车砸了!并煽动不明情况群众对我们进行谩骂,侮辱。我们考虑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夜间视线不好,请示领导后决定先撤到路口,然后报警,后于11点左右我们和公安2名人员到达现场,喻建亭等人还在进行违法建设,这时我们再次口头制止,喻建亭等人并没有停止施工。后公安人员亮明身份后问谁是主家,陈红杰说:是我。公安人员问:你身份证我看看,陈红杰说:我没带,后公安人员说:请配合我回派出所查明身份,将陈红杰带上警车。在将陈红杰带上警车过程中喻建亭打电话说:叫全村人出来,当听到这句话后,公安人员将这名男子也带上警车,这时金某某和其儿子喻阳阻拦警车不让开走,金某某说:今天谁也走不了,后警车掉头走后,金某某和其儿子喻阳拦住我乡规划执法车不让离开,金某某说:今天你们谁也走不了,金某某和其儿子喻阳多次抢夺执法人员正在取证用的摄像手机,在此过程中金某某指使其儿子喻阳说:把他们(指执法人员)手机(指取证摄像手机)砸了!致使手机摄像中断多次。在抢夺取证摄像手机过程中,公安民警许哲进行劝阻时被金某某抓伤手臂,许哲说:咋,你还抓人里。金某某说:抓里就是你。后金某某多次大叫,把他们(指执法人员)车砸了!在金某某和其儿子喻阳阻止我们离开其间,公安民警许哲多次亮明身份告知,不要阻碍执法,否则后果自负。但金某某和其儿子喻阳仍然对乡执法人员及公安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后12点左右大庄村支书叶书合到场劝说金某某和其儿子喻阳后,我们才离开现场。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金某某妨害公务并抓伤民警许哲的犯罪事实。证人崔某证言:我是卧龙区七里园乡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7月5日下午,我和同事王培亭巡查到七里园乡大庄村村部南侧十字路口时,发现该十字路口向东不远、路北有一处空地被非法圈占了,地基都做好了,路边放了很多砖头,看样子要连夜突击施工,违法建房。经请示汇报,乡政府领导安排我和杜某、王培亭当晚又去这处疑似违建现场查看。7月5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崔某、王培亭等人员驾驶车辆赶到该处,发现该处违法建筑现场扯着电灯,有工人正在突击施工,违法建房。我们上前亮明执法身份,责令停工,并询问违建房主是谁。一个左眼失明的中年男子(事后得知该男子叫喻建亭)及一个叫陈宏杰的村民让工人停了下来,把违建现场的灯关了。之后我们警告若继续施工,明天将全部拆除违建,陈宏杰、喻建亭及其老婆儿子等亲属听到我们的警告就恼了,又打开照明灯光,让工人继续施工。喻建亭威胁我们说,今天谁敢拆除一砖就把谁腿打折,花一千万元要你们(指我们执法人员)人头。喻建亭的老婆金某某叫嚷,把他们(指我们执法人员)车砸了!并煽动不明情况群众对我们进行谩骂,侮辱。我们考虑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夜间视线不好,担心被打了还看不见是谁,经请示领导后,我们三人先撤到路口,之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时,乡政府的杨柳副乡长也到了。我们和公安民警一起又到违法建房现场。喻建亭等人还在进行违法建设。这时我们再次口头责令停工,喻建亭、金某某、陈宏杰等领头的几个人把我们的告知当做耳旁风,依然组织工人违建施工。后公安人员亮明身份后问谁是主家,陈宏杰说:是我。公安民警问:你身份证我看看,陈宏杰说:我没带,后公安人员说:请配合到派出所查明身份,将陈宏杰带上警车,陈宏杰没有反抗。在将陈宏杰带上车的过程中,喻建亭打电话说:叫全村人都来,意思是喊人来阻止我们以及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当听到这句话后,公安人员将喻建亭也带上警车。喻建亭在被带上警车时极力抗拒。陈宏杰、喻建亭分别被带到车上后,金某某和其儿子喻洋就骂着上来要拦车。我和王培亭等人开着执法车协助派出所民警拉着陈宏杰先驶离现场。金某某、喻洋等人拦住了警车,不让走。我和王培亭等人把陈宏杰送到派出所后,民警夏森等人开着警车也把喻建亭拉回了派出所。没多久,杜某给我打电话让返回违建现场,说派出所民警许哲和乡政府的人被金某某等人控制在现场,不让走,扬言把传唤到派出所的喻建亭、陈宏杰送回去了才放执法民警离开。我和王培亭跟着派出所的增援民警赶到现场,见到大庄村的支部书记叶书合也在现场解劝,还有大庄村村民苏保伟、苏保军,以及大庄村黄庄的李小勇等人都在劝金某某、喻洋等人别妨碍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我见到杜某手上有血迹,杜某对我说,是派出所民警许哲被金某某抓伤了。金某某、喻洋在场辱骂很长时间,一直到凌晨0点左右,经过长时间解劝,派出所的民警许哲等人才得以脱身,之后我们乡政府的人也走了。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金某某妨害公务,并抓伤民警许哲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情况是这样的,我有个娘家侄子叫金勇,在南阳市人民北路维也纳酒店上班,谈了个对象,是七里园乡大庄村陈宏杰的侄女,女方家在我居住的大庄村村部南边十字路口往东一点有一块地皮,两家商议,由男方在该地皮上建好房才办结婚手续。2015年7月5日晚十点多钟,喻建亭、陈宏杰在该处建房施工现场招呼着让工人们连夜建房,被七里园乡政府城建执法队的人发现了。事后我听喻建亭说,当晚乡政府城建执法人员让停工,我们也停了,并把施工照明用的灯都关了,后来,城建执法队的人说,要是继续施工,明天就来把违法建筑都拆掉,听他们这样说后,喻建亭、陈宏杰几个人恼就都了,和乡政府城建执法队的人吵了起来,停在旁边的城建执法队喷有规划执法字样的执法车也不知道被谁趁乱给砸了。后来乡政府又来了一些干部,派出所的警察开着警车也到场了。我当时在家里,喝了二三两白酒,这时我哥哥金章生即金勇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的民警把陈宏杰和喻建亭带到警车上,要拉走。我一听这儿,就从家里出来,走到十字路口处,正好这时拉着喻建亭和陈宏杰的警车正在路口站着,还没有走,于是我上前站在了闪着警灯的警车车前头,拦着不让走。这时有不少村民在旁边看热闹。后来我被城建执法队的人拉到了一边,警车把喻建亭和陈宏杰拉走了。陈宏杰和我丈夫喻建亭被警车拉走之后,还有派出所的警察和乡政府的人员、喷有规划执法字样的面包车在在现场还没走,我借着酒劲儿就对着乡政府的执法人员和出警民警吵闹、骂,拦着他们不让走,意思是让把陈宏杰和喻建亭放回来,才让走。可能是我儿子喻洋在家听到我在吵闹,也来到现场,我正在吵着,我看见一个执法人员拿着手机对着我在录像,我怕他们把我吵闹的样子录下当作证据,对我不利,于是我就让我儿子喻洋上前去把正在对着我录像的手机夺下来给摔了,喻洋也上去了,不过没能夺下摄像手机,喻洋也在那吵。后来我吵骂着上前去夺对着我录像的手机。在场一个穿短袖警服的警察上前把我拦着,想控制住我,也不知道咋了,当时我就吵骂着用双手对着这个警察抓挠、撕扯,把这个警察的胳膊给抓伤了。事后想想我也很后悔,要是当晚我不喝酒也不会出这个事儿。当时这个年轻男的穿着短袖警服,带着肩章、警号啥的,他还拿着执法证,说他是派出所的警察,我还在那吵,还在拦着不让乡政府执法队的人走,意思是把喻建亭和陈宏杰换回来了,才让执法人员离开。这样持续有一个多小时,大庄村村支书叶书记也到场劝我,让我回家,后来喻洋把我拉回家了。回家后我越想越气,就又喝些白酒,躺下睡觉了。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自己当天晚上妨害公务,辱骂民警,并抓伤民警许哲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金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