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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昆明与王栓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明,王栓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103号原告王昆明,被告王栓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明诉被告王栓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昆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昆明撤回对被告王栓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撤诉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王昆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卢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