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昆明与王栓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明,王栓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103号原告王昆明,被告王栓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明诉被告王栓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昆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昆明撤回对被告王栓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撤诉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王昆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卢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