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与庄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庄国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1468-1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负责人:王雪,主任被申请人:庄国辉,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庄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150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庄国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庄国辉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9月7日(2015)农民督字第146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91.67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