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翟菁与洛阳绿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菁,洛阳绿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467号原告:翟菁,女,1982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半坡乡。被告:洛阳绿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苏跃轩。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菁诉被告洛阳绿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绿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菁撤回对被告洛阳绿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菁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楠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楚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