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郑裕忠、王尚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郑裕忠,王尚里,苏幼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文彬。委托代理人:欧自琢。被告:郑裕忠。被告:王尚里。被告:苏幼辉。本院在审理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郑裕忠、王尚里、苏幼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30元,合计4945元,由泰顺县农广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