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蒋成斌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蒋成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XX法定代理人郝丽洁被告蒋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蒋成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重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晨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