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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蒋成斌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蒋成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XX法定代理人郝丽洁被告蒋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蒋成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重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晨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